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的建议

2016-03-07 16:11 阅读(?)评论(0)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的建议

朱 晓 宇

(2016年3月4日提交民建海淀区委) 

2016226日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彩云在住所楼下遭其审理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报复身亡。该起针对法官的伤害事件引起公众对司法人员安全保障问题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为此,笔者就目前我国司法人员安全保障存在的问题说明并建议如下:

一、我国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极不完善

1. 扰乱法庭秩序罪仅适用于法庭内:

虽然20158月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毁损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定性为犯罪行为,拓宽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打击范围。但是,现行规定仍有较大问题:第一,扰乱法庭秩序罪仍是公诉犯罪。对于完全是当着法官面进行的犯罪行为,法律仍规定由公安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样一来,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难度之大、效率之低和效果之差,可想而知。尤其是对于绝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在民事审判程序中侮辱、诽谤、威胁法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民事法官不但无权自行决定罚款、拘留,反而面临着“上报领导被批评,报警求助被笑话”的尴尬境地。在各级法院大力倡导“和谐社会”、“服务意识的情况下,司法权威尽丧,任由刁民横行,法官没有尊严,只能选择安抚、规劝、忍耐。第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庭之内。对于发生在法庭外的侮辱、诽谤、威胁法官的行为,刑法没有规制。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人员,发生法官因履行职务而被当事人在法庭外侮辱、诽谤、威胁甚至伤害的情况时,若将其与对普通公民的侮辱、诽谤、威胁、伤害等同对待,并让法官寻求与普通公民同样的救济途径,显然让法官内心寒忌,更损司法权威。

2.法庭外对司法人员缺少保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法官、检察官执行职务以外,因其履行职务而在事后对其本人及近亲属的恐吓、威胁、侮辱、诽谤、跟踪、骚扰、伤害行为,却缺少有效的救济途径。

针对损坏法院、法官名誉的“诽谤”,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和法官选择沉默不理。对于影响重大不回应不行的,查清事实后也就澄清了之,没有追究诽谤人的责任。至少笔者没有看到,捏造南京李芊案谣哥恶意举报齐奇大法官的某集团老总全网污称通州法官打人的北京律师崔某等人被依法追责。

针对更让法官及其家人恐惧的“跟踪、威胁和骚扰”,目前也无有效的救济手段。根据相关报道,许多基层法官都受到过直接或间接的侮辱或威胁:有人收到过自己子女上学放学的照片,有人子女的书包里还被塞过血包或死老鼠…… 面对你接小孩,我跟你去接,正好熟悉下的威胁,金华法院某法官选择了自力救济,也为此付出了代价。虽然打人不对,可是在现有条件下,这位法官(作为父亲)能怎么办?如果去找领导汇报,领导一定会安抚几句(领导也没有别的办法),说不定还会使领导认为他无能,影响了他在领导心中的印象。如果到公安机关报案,面对这样一句话,人民警察又能做什么?面对这样的威胁,法官头顶裁判者光环,就算知道是谁干的,还是无能为力。

针对因履行职务而导致的当事人对法官或其家人的直接伤害,法官只能同普通公民一样,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寻求保护。该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对于每天都处于矛盾中央,难免面对情绪失控当事人的法官,这些针对普通公民的一般性保护完全不够。

二、对于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的初步建议

虽然针对法官的恶性伤害事件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极少发生,即使再完善、严密的保护措施也难以完全排除歹徒的丧心病狂。但是,为了维护法官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常规的司法人员保障机制不可或缺。没有对司法人员的职业安全保障,何谈依法治国的长久大计。因此,建议国家尽快重视并在多个方面推动建立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

1.  进一步修订《刑法》,增加专门罪名,严惩侵害司法人员行为。

在《刑法》中专设罪名,规定在法庭之外,因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而对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有以下行为的,构成犯罪: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的;3)跟踪骚扰或者在住宅周边恶意逗留的;4)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其正常生活的;5)偷窥、偷拍、窃听、散布隐私的。为尽快给予司法人员以特别的职业安全保障,推动《刑法》修订的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或暂行规定,有效惩戒任何敢于挑战法官尊严和司法权威的单位或个人。

2.  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允许法官当庭处罚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可当庭判决。

应当充分信任各级法官的法律水平和执法能力,允许法官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当庭做出处罚(包括罚款、拘留等),而无需申请院长批准。对于涉嫌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刑事法官可当庭径行判决,民事法官可先行批准逮捕,会同本院刑事法官合议后判决。

3.  严格追究诽谤司法人员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任何诽谤司法人员的行为人,应鼓励司法人员积极通过自诉方式维权,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同时,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澄清渠道,相关媒体应当配合刊登传播,相关成本完全由违法者承担。

4.  各级法院均应配备武装法警巡逻,随时处置危害司法人员行为。

各级法院应当安排配备武器的法警巡逻,并在法庭内外安装一键报警装置。一旦法官下达对当事人拘留的裁定,或者发出求援警报,配备武器的法警应当第一时间响应,执行法官裁定或者保护其人身安全。

5.  在司法工作人员家中安装一键报警等安保装置。

建议在法官、检察官家中安装一键报警装置,一旦发生侵害其本人或家人安全的情况,方便其立即报警,并与所在区域的公安机关联动,报警后警察将第一时间赶往现场。

6.  做好安全防范教育,倡导生命至上,避免孤身追凶和勇斗歹徒。

各级法院、检察院应当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强调“生命至上”。法官和检察官的职责绝不是亲手制服危险的歹徒,不应用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冒险,在遇到歹徒威胁时,应当首先做好自我保护,不鼓励孤身追凶和勇斗歹徒。

 

综上,在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对正当履职的司法人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护,树立不容侵犯的司法权威,为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保驾护航。

 

(作者系民建北京市委特邀信息员、民建北京市委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表  情:
加载中...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