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石景山区司法局等部门发布有损律师职业尊严宣传的情况反映

2017-09-25 20:24 阅读(?)评论(0)

网传石景山区司法局等部门发布有损律师职业尊严宣传的情况反映

朱 晓 宇

(于2017年9月24日提交民建北京市委、海淀区委)

2017924日,笔者通过中国政法大学多个校友微信群、朋友圈中多位律师同行发布的内容,接触到如下照片。照片真实性有待核实,但照片内容已经引起广大律师和法治意识较强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感。笔者亦认为照片宣传内容中“黑心律师”的言辞不妥,亟待有关部门尽快评价、处理,并总结经验教训。


   照片显示宣传板为“衙门口棚户改造项目预警法制宣传”,内容为“拒绝黑心律师利诱、严格遵守征迁规范”,发布单位为“石景山鲁谷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石景山房屋征收中心、石景山司法局”。作为法制宣传,且在有司法局参与的情况下,将征迁“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引导为“黑心律师利诱”不妥。人民群众在征迁过程中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寻求律师帮助无可厚非,律师接受委托就征迁事宜为人民群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更是职责所在。每个社会群体和职业群体都不能排除害群之马的存在。能否因为法官、检察官、警察队伍存在个别腐败行为,就能以大型宣传板的方式公开宣扬“拒绝黑心法官/检察官/警察”?能否因为医生队伍存在个别医德败坏行为,就能同样宣扬“拒绝黑心医生”?如果前述宣传对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公务人员和医生等专业人士不妥,对同为法治建设中坚力量和专业人士的律师也同样不妥。

如果个别律师在征迁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可依国法处理,可依律协纪律惩戒。个人或企业在个案中对行为不当的律师作出“黑心”评价是可以被理解的,政府部门对违法违纪律师进行点名批评也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政府部门脱离个案宣传“拒绝黑心律师利诱”则是不能被容忍,明显是以偏概全、以点带面,直接损害了律师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传播的更是与依法治国理念相悖的负能量。

通过前述不当宣传行为可见,仍有一定数量的政府部门对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有关精神学习、理解、贯彻不够,缺乏对律师职业群体的尊重,没有按中央精神将律师视为与法官、检察官同等重要的法治中坚力量,甚至仍视其为经常给政府添乱的社会群体,没有认识到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更没有意识到律师对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发挥着重要的平衡、监督和辅助作用。综上,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有关精神的学习、理解和实际贯彻,避免再次出现此类与依法治国理念相悖、影响法治建设队伍和谐的不当行为。

 

(作者系民建北京市委特邀信息员、民建北京市委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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