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聘用方式、给足优惠政策,吸引优秀法学毕业生担任法官助理的建议

2018-06-28 22:21 阅读(?)评论(0)

调整聘用方式、给足优惠政策,吸引优秀法学毕业生担任法官助理的建议

朱 晓 宇

(于2018年6月26日提交民建北京市委、海淀区委)

近期北京各级法院正在开展“聘用制”法官助理招聘工作,希望通过扩大法官助理队伍,分担法官工作压力,缓解案多人少的严峻现状。笔者作为资深律师,负责本单位毕业生招聘,长期关注司法改革进程和法律共同体发展,深感以目前方式扩招“聘用制”法官助理必然消耗大量财政经费,却不能吸引优秀人才,难以实现预期目标,无法减轻法官工作负担。

一、  “聘用制”法官助理的待遇、政策不能吸引优秀法学毕业生

随着法学专业毕业生数量的不断增加,其就业方向也在不断调整变化。工作环境、收入待遇、发展机遇对法学毕业生就业选择的影响越来越大,大型央企、外企、知名互联网企业和大型律所成为优秀法学毕业生的第一选择,公务员体系已经不再是首选,尤其是工作压力巨大的中基层法院,报考人员逐年减少,甚至有远郊区法院招考名额未报满的情况发生。

在法学毕业生报考编制内法官助理的热情已然逐年减弱的情况下,“聘用制”法官助理不纳入公务员编制、不享受公务员待遇,不解决北京户口,没有晋升法官机会,收入水平一般且增长空间有限,同时又要负担与编制内法官助理基本无异的工作压力,导致“聘用制”法官助理对法学毕业生的吸引力远低于其他法律工作。

二、  “聘用制”法官助理难以满足法院和法官的现实需求

“聘用制”法官助理的身份、待遇和发展空间决定了但凡有一定择业能力的法学毕业生都难有意向应聘该职位,如此,就更不用期待该职位能吸引优秀毕业生。该职位最终招录人员的素质很可能远低于法学毕业生的平均水平。毕业生中素质一般又有谋生需求的,宁可选择小型律所和私企奋斗,也不会选择应聘“聘用制”法官助理。应聘人员中大部分可能是教育背景一般,素质能力较低,北京本地且条件较好,无住房和迫切的职业发展需求,需要稳定体面工作的人员,而此类人员有效协助或分担法官繁重专业工作的能力和动力明显不足,无法满足法官的迫切要求,无法解决“案多人少”的现实问题。

笔者了解到,广州等地法院多年前即尝试招录“聘用制”法官助理,但效果并不理想,离职比例相当高。法官们一方面迫切期待找到素质较好、任劳任怨、好用高效的助理,另一方面不得不面对花精力培养的助理频繁离职的现实。

三、  通过精准定位、短期聘用和特殊政策吸引优秀法学毕业生

1、     精准定位:优秀毕业生的第一选择

能够为法官办案提供有效协助的法官助理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和文字功底,以及突出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检索能力和组织能力,这些要求只有法学毕业生中的少数佼佼者才能够胜任。优秀的法学毕业生,意味着一教就会、一点就通。助理学得主动,法官教得痛快。只有招录到这样的助理才能真正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分担法官的事务性工作。也只有这样的法官助理才能在短期内适应角色,快速自我成长,不给法院添乱,不让法官为难。各级法院应当重新为法官助理定位,开展校园宣讲,鼓励明星法官自行甄选优秀助理,鼓励优秀学生在毕业前向其心仪的法院或法官投送简历,让能为法官做助理成为法学优秀毕业生的择业首选。

2、     短期聘用:法律职业中的高端起点

考虑到“聘用制”法官助理本身的待遇和发展空间有限,期待优秀毕业生将其作为长期、永久性职业是不现实的。要想让“聘用制”法官助理成为其择业首选,必须将该职位定位为短期、临时性职位。建议将“聘用制”法官助理的聘期限制在23年,除非法官助理本人自愿申请,不得延长。各级法院应当倾力将“聘用制”法官助理职位打造成只有那些最优秀的法学毕业生才能获得的宝贵工作和培训机会。要让法学毕业生和各类用人单位都意识到:“聘用制”法官助理作为临时性职位,在忍受高压工作负荷和较低收入待遇的同时,却能得到资深法官的亲自指导,是未来法律职业发展的坚实基础和高端起点,是成为优秀法律工作者的捷径和快车道。

3、     特殊政策:未来就业的有力保障

要想吸引优秀法学毕业生申请“聘用制”法官助理职位,必须为其后续就业提供特殊、灵活、有力的政策保障,笔者建议如下:

1)  不限制入职前与其他单位签订意向性聘用协议

“聘用制”法官助理入职前,不限制其与用人单位(律所、公司等)签订意向性聘用协议,让能够被选聘为法官助理的优秀毕业生成为用人单位争抢的对象,让法官助理经历成为其相对于一般毕业生获得更高待遇的条件。同时,只要做好制度上的保障,就无需担心此意向性聘用协议对法官助理工作公正性产生影响。一方面,法官助理入职后必须如实披露意向性聘用协议,主动做好与意向性用人单位的回避,违规即开除。另一方面,法官助理离职后终身与其服务的法官主动回避,违规即处罚。政策和相应的制度将成为“聘用制”法官助理安心学习、工作的最有利保障。

2)  申请律师执业时不设置禁业期并可享受实习期减免待遇

目前针对离职法官、检察官设置的禁业期并无实际意义,不能消除违法的暗箱勾兑,却阻碍了法律共同体中人才正常流动。建议协调各级律师协会,法官助理服务期满后选择律师执业的,不设置禁止执业期及原单位终身禁止执业限制,离职的“聘用制”法官助理可直接申请律师执业,并可根据法官鉴定缩短实习期,甚至免除实习期,直接核准律师执业资格。

3)  择业时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

应届毕业生的人事派遣制度目前在公务员报考、央企招聘、留京落户过程中仍有重要作用。建议协调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聘用制”法官助理服务期满后进行择业时可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有资格报考北京、中央公务员、事业单位及央企职位。

4)  报考检法机关时享受加分或优先录用待遇

“聘用制”法官助理经过资深法官23年的培训,应是留用的最佳人选,适合继续协助和直接从事审判工作。建议协调法院、检察院人事部门,对于有志于从事法官、检察官工作的法官助理,服务期满报考法院、检察院正式编制职位的,可享受加分或优先录用待遇。

有效推进司法改革是实现依法治国宏伟目标的重要环节,通过创新、灵活、有力的制度设计,吸引最优秀的法学毕业生首选从事短期的法官助理工作,为法官提供优质、高效的协助,为法院储备优秀、得力的后备力量,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顶尖人才,有利于法官地位的提升,有助于司法改革的推进,更有助于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落实。

(作者系民建北京市委特邀信息员、民建北京市委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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