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法科学生的职业观— 试谈法学本科生的教育目标的定位及教学方式的革新

2008-03-21 12:27 阅读(?)评论(0)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的最高法学学府,我生活了三年的母校,每年都有大批的法科毕业生从这里奔赴到祖国各地,大多数投身于司法、行政工作岗位的第一线。他们中有的成为法官,有的成为检察官,有的成为律师,有的作为政府公务员。许多在校生经常考虑毕业后的工作去向:这似乎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问题,因为在我国,甚至在我们的法学院,本应一体化的法律职业被人为的分开了。法科学生的统一职业观没有形成,这也许与我国现有司法环境有关,但法学院的教育,尤其是本科生的教育更对司法职业观的形成有着重大的意义。更具体的讲,对法学本科生的教育目标的定位及教学方式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职业观的形成和发展。

“我将成为一名律师”

在澳大利亚作交流学生期间,有机会和维多利亚法学院[1]的学生交谈,一次我冒昧地问他们将来的工作方向,他们先是诧异,似乎在怀疑我问题的必要性,之后又毫不犹豫地说:“当然是律师。” 我也觉得自己的问题有些不妥:在国外,法学院的另一名字就是律师学院,似乎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法学学士)[2]除了做律师外别无选择,也不会有其他更好的选择了。无论是他们的第一堂课,第一本教材,还是他们入学时的第一个念头,给他们的就是“我将成为一名律师”。当然,律师在这里是个广义的概念。不仅是私人执业的律师,还有受雇于国家的政府律师(检控官),都是律师协会中的一员,最受社会尊敬的法官也全部来自执业多年、成绩斐然的律师们。不论法学院的毕业生们想达到何等的人生目标,都得无选择地从律师做起。在英国,更有专门培养出庭律师(barrister)的四大律师学院[3]

相比之下,我们的法学院给我们法科学生的好像是多方向的职业观。带来更多选择的同时,也带来不少的迷茫。有人会说这是我国现有法律环境和意识使然,可是如果每一个法科学生都能树立“我将成为一名律师”的职业信念,我们的法律环境和意识是何种景象就应另当别论了;不仅如此,法治建设上的种种有待解决的问题也有了解决的前提和最终希望。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是培养法律的实践者,即我们的律师团体,还是对所有的法科学生有尽可能的培养成法学研究者的需要?就我个人作为法科学生而言,社会需要的是更多的法律实践者,也就是人民需要的法律服务者。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在此,以区别研究生教育,应该是可以为人接受的。换一种角度来看,我们现在有90%以上的本科生准备“考研”,他们真的热中于法学研究吗?

“我们是本科生”与“用于实际工作的20%

如果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是本科生教育的目标的正确定位,我们就以此为基础来审视我们的教学。在一堂本科生的法学必修科上,老师说,“我讲的课同学们会认为很深,这已经达到研究生教学的水平,没关系,当你们读研究生时,就会感到易于接受了…”我想我们的老师应该很清楚自己是在给本科生讲课,本科生就是本科生,本科生不需要研究生程度的教育,他们需要的是实际工作的方法和技巧,深入浅出的与实际紧密联系的法律知识。到底有多少人有机会接受研究生教育?本科毕业后直接投身于司法工作第一线的无疑是我们中的大多数。我们当前的本科生教育正是缺乏了这种加强职业化技能的教育。这应该是我们在教育目标上模糊的影响吧。

我很清楚地记得,一位我很喜欢的老师在一次课上说过,我们在法学院学到的知识只有20%可以在实践工作中用到,替换另外80%的应该是我们的实践经验。不问百分比是否准确,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论呢?我们的大部分知识无法在实践中应用,是因为它们被时间淘汰了吗?还是这些知识本身存在使用方面的问题?我清楚地感到,我们在实习过程中的力不从心,在应用法律知识时的无所适从,甚至恨不得将其改编成一道多选题。一学期一次的必修课考试,至今还是闭卷,大量的客观题;而我在澳大利亚学习时有幸参加的法学院考试,以“公司法”和“合同法”为例,整张试卷只有五道题,五道完全由你处理的案例,完全的开卷测试,答案应该就像律师必须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两种考试,甚至可以说,两种法学教育的差别可见一斑。我们在法学院的学习期间应用法律的条件、机会和方式实在太少了。

“律师诊所”与“模拟法庭”

什么样的教育形式最适合我们的法学本科生教育呢?如何在大学学习期间尽可能多的为我们法学本科生创造条件以更好地应用我们所学的知识呢?国外的法学院有很多成熟的经验可以学习和利用。“律师诊所”和“模拟法庭”就是两种比较成熟的教学方法。

“律师诊所”是英美法国家法学院的一种流行教学方式,甚至成为美国法学院的别名,当然这限于本科生教育,而非研究生教育[4]。课程的设置完全是为培养执业律师而立,即教授学生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解答学生作为一名律师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基于这样一个非常著名的问题,“How to be a good lawyer?” “Ask questions, and answer the questions.”[5], 法学院的教学中贯穿了“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Socratic method),即一种以问答和对话为主要方式的教学方式。随着我国司法审判方式由“纠问制”向“抗辩制”的转换,我们当代的法科学生急需这种教学方式的训练,以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

就“模拟法庭”本身而言,并不是新事物,但我们应用的不好,至少是在我们学校。先前几年中办的两三次“模拟法庭”几近乎于表演,用于社区普法也许有用,而用于法科学生的能力培养,实在是力不能及。我们每学期都要搞大规模的辩论赛,辩论的题目和形式与法律业务实际的要求相差甚远,决赛的表演性更是浓重。如果可能的话,将每学期持续一两个月的辩论赛代之以模拟法庭:系范围内以班级为单位,院范围内以系为单位,大多数同学都可参与;案源不成问题,可用法院已经定案的案件;同学不拘于既定的审判结果,而是重于本方的法律选择与应用,所掌握证据的取舍,以及其他律师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我校如此众多的优秀教师的指导下,我们法科学生的实践技能定会突飞猛进。一旦投身于实际工作,适应期也会大为缩短。法科学生的职业观感也会在潜移默化中形成,并通过我们一届届的毕业生感染我们的整个社会。

结论:本科生的教育目标与我们的职业观

以上的浅谈描绘给我们的应该是一种我们可以考虑选择的教育目标和观念。它的计划定位在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教学,它希望着眼于教学方式的革新,它展望不久即将形成的统一的中国法律职业群体,它盼望我们法学院培养出更多合格人才加速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教学目标的定位与教学方式的革新必将在很大程度 上提高我们法科毕业生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法学院的教学也将在规范化的基础上更加灵活、多样,以真正适应千变万化的法律实践工作。这些经过职业技能专门训练的法律工作者们将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法律服务的迫切需要,更会为我国和世界的标准法律环境[6]的融合做好必要的准备。一种职业的神圣感和敬业精神将在广大法学本科生中形成并发展,我们将带着对职业的无限崇敬奔赴法律职业的第一线。于此,作为一名法科学生,我为我们职业的大好前景感到激动和自豪。虽然以前也有不少的法学教师谈过与之类似的话题,但愿本文能从一位年青的法科学生的笔中带给各位师长和同学们一种时代的清新感,和新时代法科学生对美好未来的憧憬。

时间仓促,准备定有不周之处,敬请阅读本文的各位师长与同学给予批评和指正。

2002年4月22日


[1] Victoria Law School, Victoria University, Melbourne, Australia.

[2] 国外攻读法学硕士(LLM)和博士(SJD或PhD)的本科毕业生很少,取得研究型学位后绝大多数都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而几乎没有再从事律师等实践性工作的了。

[3] 四大律师学院:格雷律师学院 (Gray’s Inn)、林肯律师学院 (Lincoln’s Inn)、内殿律师学院 (Inner Temple)、中殿律师学院 (the Middle Temple),均是英国培养和训练出庭律师的专门机构。

[4] 美国法学院不设法学学士学位,而是JD (Juris Doctor), 所谓研究生法律教育,相当于其他国家的法律本科教育。

[5] 译为:“如何作一个好律师?” “问问题,和回答问题。”

[6] 此处“标准法律环境”指全球经济、政治、文化一体化进程中的法律部分。

  最后修改于 2008-03-21 12:32    阅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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